前 言
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基金。这里面包含了两个关键词“非公开”和“特定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的“非公开”性是私募基金区别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特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非公开”性做出了细致化的规定,要求私募基金在募集阶段“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面向的是“特定合格投资者”。“特定合格投资者”对投资者设置了一定门槛和要求,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应满足“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来源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7月正式落地的“资管新规”第五条规定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的条件。这意味着,私募基金自然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门槛可能从原来的“30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提高了。
“非公开”和“特定合格投资者”决定了私募基金难以为普通大众知悉,但是凭借高收益、投资多元化等优势,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快速扩张。2020年9月11日,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2020年8月)》,我国私募基金管理规模15.02万亿元,正式进入“15万亿元”时代。
作为高净值客户青睐的理财产品,理财师需要了解、学习私募基金,好信托研究院同大家一起了解私募基金。
一、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历程
私募基金,同“保险”一样,也是金融舶来品,起源于美国,最早可以追溯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美国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
与国外相比,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史相对较短,以2004年为界,在此之前,私募基金基本处于地下生长阶段;2004年以后开始步入阳光化发展阶段。短短十几年,我国私募基金经历了从地下生长到政策支持,从野蛮成长到规范发展,从鲜为人知成长为颇受高净值客户追捧的理财产品。
(一)地下生长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2004年)
我国私募基金的兴起与资本市场、公募基金的制度缺陷有着直接关联。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资本市场已初步建立。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一部分企业坐拥大量闲置资金,然而当时我国的公募基金尚处于探索阶段,不能满足多元化投资的需求。这期间,证券公司站了出来,代理大客户进行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的雏形出现。
1996-2000年,股市震荡上涨,越来越多的资金通过委托理财的方式进入股市,市场上专家理财需求旺盛,许多证券公司的精英纷纷跳槽出来,以委托理财的方式设立投资管理公司,产生了更接近于现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
自2001年开始,私募基金阳光化的条件逐渐成熟;同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走向合法化。200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为私募基金的发展预留了空间。随后2004年2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施行以及券商集合理财业务的试点,使证券公司也可以逐步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为私募基金的成长铺平道路。
(二)阳光化成长阶段(2004年至2013年)
2003年8月,云南信托成立了中国龙资本市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是我国境内首只阳光私募基金,可惜的是市场反响平平,影响有限。
2004年2月,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现为“华润信托”)推出了“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获得了较高的市场认可度,引得各家信托公司纷纷效仿;它的出现正式开启了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新纪元。阳光私募基金的创新在于通过建立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代客理财机制,将私募基金改造为信托资金,这一创新使私募契约、信息披露和资金募集渠道规范化、公开化,也标志着民间私募基金从地下走向阳光。
另一方面,私募基金对基金经理灵活的薪酬激励制度,比之公募基金更具吸引力。从2007年起大批优秀的公募基金经理陆续转投私募机构,为阳光私募带来了规范的运作理念。
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在市场与监管环境变化下也不断创新。2007年实施的《合伙企业法》,首次确立了“有限合伙”形式的合法地位。2009年7月,证监会叫停了信托证券账户新开户,TOT模式(Trust of Trusts,即投资对象主要为信托产品的信托)和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制度创新应运而生。截至到2012年底,信托私募产品规模达到2.2万亿元,成长为一支不容忽视的新兴市场力量。
大事件:
2004年2月20日,私募投资人赵丹阳与深国投信托合作,成立“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被业内视为私募基金“阳光化”的标志。
2006年-2007年,公募基金经理转投私募行业的第一波潮流出现,包括肖华、江晖、赵军等重量级人物纷纷“奔私”。
2009年1月23日,银监会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成为第一个规范证券类信托产品的文件,意味着存在多年的阳光私募模式得到监管认可。
2010年,FOF(母基金)快速成长,随着私募产品的迅猛发展,银行、信托、券商、第三方机构等都纷纷入场并担任管理人。
2012年起,原“公募一哥”、华夏基金王亚伟离开,南方基金投资总监邱国鹭辞职,标志着第三波“公奔私”热潮到来。大批公募基金经理随着新一轮牛市投身私募行业,“公奔私”达到高潮。
(三)规范化发展阶段(2013年至今)
2013年6月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围,从此私募基金摘掉“阳光”二字的头衔。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明确要求“培育私募市场”。2014年6月,证监会出台《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在“鼓励基金业务创新,推进基金产品创新”的同时,“转变监管方式,大幅精简、整合、清理审批备案报告事项,探索资产管理业务负面清单,建立适应创新发展需要的监管模式”,再次为私募基金行业松绑。同年8月,证监会又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暂行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法》条款做了具体化规定。可以说,这一系列新规为私募基金行业开创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
《证券投资基金法》奠定了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基础,即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承担监管职责。自2014年年初开始,中基协逐步出台一系列自律规范。同年1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制度随之建立。后来,中基协相继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私募行业自律规则,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构建了一套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规则体系,即“7+2”自律规则体系,规范私募行业发展。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由证监会主导进行整体监管,由中基协在证监会的授权下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实施自律监管,形成了“一法、一规+‘2+7+2’自律体系”的监管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