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一年,中泰信托与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省投”)之间的纠葛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据悉,2017年,中泰信托发行“中泰恒泰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恒泰18号”),向青海省投提供4.804亿融资,按约定信托计划应于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8日陆续到期。2019年3月,青海省投发行的PPN及海外美元债券逾期,由此拉开违约浪潮,多家金融机构陷入其中,恒泰18号也不例外。
由此,中泰信托要求其提前履行还款义务,但青海省投未按要求还款。2019年3月29日,中泰信托将青海省投告上法庭。近日,一审判决结果出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青海省投支付回购基本价款及回购溢价款4.90亿元。不过关于违约金计算比例一项,未能如中泰信托所愿,最终按年利率6.525%计算。
以年利率6.525%计算违约金
一审判决结果显示:
一、被告青海省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泰信托回购基本价款和回购溢价款共计48966.74万元、违约金1079.4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48966.7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50%(即年利率6.525%)计算的违约金,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48966.7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
二、原告中泰信托对被告青海省投提供的质押物(即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1021.13万股股权和青投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80000万股股权)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三家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海省投追偿。
中泰信托:将组织召开受益人大会对是否上诉进行表决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中泰信托表示: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法院认为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与债务人青海省投,担保方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均属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受托人根据《股权质押合同》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法院对质押担保事项予以认可。合同履行期间,因青海省投触发了违约条款,受托人要求其提前还款,该要求符合相关合同的约定,法院予以确认;
但对于受托人根据《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比例,法院认为比例过高,故在判决中进行了核减。
中泰信托称,后续,会根据《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受托人将组织召开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对是否上诉进行表决。
中泰信托表示,目前公司已采取包括司法救济、与融资方及其股东或上级机构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主动沟通并派员至现场与融资方沟通、与融资方控股股东青海省国资委相关领导面对面沟通、团队与投资者代表一起与融资方董事长直接沟通、多次向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国资委、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青海省投递送公函,敦促对方尽快出具还款方案,同时联合其他集合信托债权人机构共同与青海方面进行沟通谈判,希望有关方面能够正视和重视集合信托计划的特殊属性和可能造成的社会问题,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化解手段。
作者:陈 玉 静
来源:每 经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