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开出一张罚单。罚单显示,因“以重组问题企业的名义,违规向“四证”不全的商业性地产项目提供融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贵州省分公司被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罚单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长城资产成立于2016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431.5亿元,公司前身是1999年获批设立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统计显示,这并不是近期长城资产收到的首张罚单。过去4个来月,长城资产及其相关员工累计已收到了逾10张来自银保监系统的罚单。
2018年12月26日,长城资产江西省分公司因违规收购金融机构非不良资产、未经批准开展增信业务、部分项目未落实批复要求导致项目产生信用风险、部分项目尽职调查不全面导致项目发生信用风险等多项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江西银保监局处以罚款90万元。其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等5人亦被处罚。
2019年1月2日,长城资产海南省分公司因存在非金不良收购尽职调查严重不尽职的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海南银保监局处以30万元罚款。
1月10日,长城资产天津市分公司收到4张罚单,累计罚款80万元。其中,给予机构的罚单有2张,案由分别为投资项目管理不尽职导致项目风险,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处置内生不良资产、掩盖风险,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作者:陈 圣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