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有部分建议、提案是与信托相关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推动《信托法》修改和家族信托。
关于推动《信托法》修改方面,全国人大代表、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提出六个方面建议。
第一,调整信托定义,承认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信托法》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建议将其中的“委托给”改为“转移给”,承认信托财产具有双重所有权。“双重所有权”是指:受托人享有名义上和法律上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领和处分,以所有权人身份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受益人享有实质上和最终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依据信托文件享受信托收益。
第二,规范信托分类,清晰不同信托活动边界。建议将《信托法》对信托活动“民事、营业、公益”的分类调整为按照不同维度和层次分别分类。可从两大维度对信托活动进行分类:一是按照受托人是否以营业和收取信托报酬为目的,将信托分为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重点加强对营业信托受托人的行为约束。二是按照委托人是否以公共事业为目的,将信托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
第三,增加营业信托相关条款,促进其规范发展。建议在《信托法》中明确营业信托的定义和内涵,明确受托机构专营或兼营信托业务的资质条件、行为规范和监管安排,为规范整治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基础。
第四,明确信托财产登记具体要求,提高可操作性。《信托法》第十条明确:“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建议在《信托法》中明确应办理财产登记的具体财产类型和办理原则,与其他法律更好地衔接,为登记机关办理信托财产登记提供法律依据。
第五,增加信托受益权登记要求,提高信托透明度。建议增加信托受益权登记要求,对信托受益权进行确权,清晰记录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为受益权流转创造条件。
第六,落实公益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信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未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公益信托与公益事业捐赠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维护税收公平,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提出,信托法律规范中,对受托人责任规范不够。受托人是最为重要的信托当事人,他持有委托人所转移的信托财产,并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这些财产。目前对受托人的责任范围、过错规定、免责事由都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此外,信托登记问题、存续时间问题也是信托法规定中尚未明确的。
针对家族信托问题,黄绮表示,2018年,全国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12万亿元人民币,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已超过100万人。参考英、美、瑞士等许多民商法发达国家的做法,家族信托制度是解决这类人对财富增值和传承需求的一个绝佳途径。黄绮建议,在我国建立家族信托制度,这对抑制国民财富外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保障市场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另外,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家族信托的需求已经在实务中出现,但我国目前的‘信托法’只对商事信托做出了规范,没有针对民事信托做出规定,更不能适用于属于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黄绮认为,应该将民事信托尤其是家族信托的内容补充完善进去,对信托立法进行完善,尤其是明确家族信托所有权的归属,从物权法上明确信托登记制度;从法律概念上,确立家族信托的基本定义,对家族信托的法律特征、种类、生效条件、登记、运作、变更、撤销、终止明确做出规定。将慈善信托、保险金信托等信托模式纳入家族信托的范围进行考虑。
除了上述两个方面,还有委员呼吁允许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如全国政协委员、鲁信集团总经理相开进关于《放开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更好服务社会民生》的提案提出,在主要资管行业内,银行、保险及券商等机构均可设立分支机构在全国展业,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够全国展业、却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据了解,信托公司不得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源于2007年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未经银监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相开进认为,在资管新规背景下,各资管行业面临统一监管规则、共同市场基础和公平竞争环境,信托公司异地业务团队无法以分支机构名义展业,影响信托的认知度和社会形象,同时在行政管理和人员管理方面也带来诸多不便和潜在风险。
代表、委员们认为,未来信托业发展空间依旧很大。如赖秀福所言,在支持绿色、环保、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以及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方面都可以发挥信托的优势;包括零售、服务类行业的保证金、押金,也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解决当下存在的问题。相开进认为,信托公司不仅在商事领域大有可为,在家族财富传承、养老金、企业年金、公用事业资金管理、商业预收款管理等民事及社会服务领域也可发挥独特优势。
来源:金 融 时 报